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4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
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