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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