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甲○○○○○○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