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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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四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