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債權人 陳羿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彗雯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借款契約書所載,本筆借款之清償期約定為民國107年6月3日,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債權人雖另提出本票乙紙為憑,惟該本票上載之到期日為105年12月20日,是本件債務尚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之請求於法無據,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