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瓊霖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瓊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李瓊霖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於一0五年一月五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臺南市○○區○○里○○路○○○巷○號戶籍地,由其同居人即其弟 李瓊川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本應於一0五年一月十八日屆滿。因上訴人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