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孟翰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關於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之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
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339條、第
341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
346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孟翰所犯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之罪部分,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而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案件。依上述說明,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被告對於該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