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孟翰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
張崇哲律師 楊佳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孟翰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孟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1、2級毒品犯行,有證人即購毒者之證言、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2項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且被告經檢察官以上開重罪提起公訴,其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10月13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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