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啟明具保人鄭俊飛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鄭俊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之記載,應更正為「鄭俊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