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96年度易字第7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不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度易字第731號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於其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屏東縣警察局崇蘭派出所),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
2項之規定,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即於96年12月31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本院卷第43頁),是本件於97年1月10日即已屆滿10日之上訴期間,被告竟遲至97年3月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不可補正之情形,自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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