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必貴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九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婷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