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申報權利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屆滿日期│├──┼─────────┼────────┼─────────┼───────────┼────────┼────────┤│001│甲○○│誠泰銀行營業部│99,800元│93年10月31日│0000000│民國94年5月18日│├──┼─────────┼────────┼─────────┼───────────┼────────┼────────┤│002│甲○○│誠泰銀行營業部│89,100元│93年11月10日│0000000│民國94年6月18日│├──┼─────────┼────────┼─────────┼───────────┼────────┼────────┤│003│甲○○│誠泰銀行營業部│114,000元│93年11月15日│0000000│民國94年6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