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95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於部分還款後實際積欠之本金、利息或違約金,及提出還款明細表,並先交被告為確認,或與被告協商清償方案或還款條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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