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85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所宣示之裁定即押票,羈押理由,應更正為:被告犯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揭裁定即押票,羈押理由誤載(勾選)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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