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0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己○○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三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俊廷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