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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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聲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黃松貞具保人王燕菁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燕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前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已行逃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另案(甲○盛執乙緝字第一六五九號)通緝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