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之母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呂傳勝 右聲請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乙○○被訴傷害致人於死:收押迄今數月,聲請人至為焦慮,被告有固定職業,並有一定住居所,無逃亡之可能,特狀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覊押之。查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所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犯行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