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余仕明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願自民國98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之20日給
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