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張庭瑜 即 盛功 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簡調字第42號清償債務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官 林芊蕙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張庭瑜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正。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於98年7月26日一次給付完畢。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蔡朱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芊蕙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