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43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