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文達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屏東林
區管理處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訴之追加、變更後,其上訴利益應為372,558
元(計算式:102年4月份未領薪資7,682元+102年5至8月份未領
薪資153,632元+102年9至12月份薪資153,632元+年終獎金
以月薪1.5個月計算38,408元×1.5=372,5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6,120元,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