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簡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家樂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豪
訴訟代理人  廖鈺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和子 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