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于程
上訴人與 李金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4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
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並陳報服役單位,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