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蔡沛汝
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交通○○○區○道○
○○路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469,12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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