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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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劉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2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