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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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黃步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李仲生 現代繪畫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李仲生現代繪畫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李仲生現代繪畫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為配合新頒布的財團法人法,本會捐助章程必需再做修正,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1月5日召開第15屆109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捐助章程、新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備文各1件為證,自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李仲生現代繪畫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李仲生現代繪畫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即文化部同意辦理,有該部109年2月7日文綜字第1091001131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