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告東方望族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東東方望族集合住宅之住戶,為台東市○○路○段○○巷○號六樓之七房屋所有權人,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管理費合計新台幣二萬五千五百元,均未依規定限期繳納之事實,業有戶籍謄本乙件、存證信函、住戶規約影本各乙件、會議記錄影本二件附卷可稽,原告前述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B法官姜麗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敘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