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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