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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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時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傳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81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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