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庚○○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四人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陳芝荃 律師被告戊○○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被告壬○○
取台中市○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辛○○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 律師被告己○○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丙○○、戊○○、壬○○、庚○○、辛○○、乙○○、己○○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甲○○、丙○○、戊○○、壬○○、庚○○、辛○○、乙○○、己○○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5日執行羈押。本案被告九人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理程序,茲於95年12月11日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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