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代理人 梁懷信 律師複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林文鵬 律師重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重整人丙○○重整人戊○○重整監督人 張進德 重整監督人乙○○重整監督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辭任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選派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28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司重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1日裁定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月眉公司)准予重整,並選派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第一商業銀行)、丙○○、戊○○為重整人。惟其中重整人第一商業銀行(即月眉公司之債權人)於95年11月27日具狀陳報:其與全體聯貸債權銀行,已於95年10月30日透過公開標售方式,將其等申報之重整債權全部出賣轉讓與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麗寶建設公司),因而不宜再繼續擔任月眉公司之重整人,為此聲請辭任重整人乙職等語,並提出債權渡書影本19件為證。另麗寶建設公司亦具狀陳報:月眉公司之重整債權人即全體聯貸債權銀行,已透過公開標售方式,將所申報聯貸銀行團對月眉公司之債權,全部出賣轉讓與麗寶建設公司。而第一商業銀行雖然經法院選派擔任月眉公司之重整人,但因麗寶建設公司已透過公開標售方式取得聯貸銀行所申報之重整債權,第一商業銀行與本件月眉公司重整案已無利害關係,其並已向法院辭任重整人乙職。而麗寶建設公司因已取得聯貸銀行對月眉公司之重整債權,為月眉公司最大債權人,為維護麗寶建設公司及月眉公司全體債權人及關係人之利益, 爰陳 明願擔任月眉公司之重整人乙職等語。茲本院審酌第一商業銀行原為「月眉育樂世界」聯貸案之主辦行,為月眉公司之最大債權人,因此選派其擔任重整人。而第一商業銀行及其餘聯貸銀行之債權既然轉讓與麗寶建設公司,麗寶建設公司已取代為月眉公司最大債權人之地位,則第一商業銀行因與本件重整案已無利害關係,故不宜再擔任重整人,爰准予其辭任重整人乙職。而其辭任後之重整人遺缺,自宜由已為月眉公司最大債權人之麗寶建設公司擔任為適宜,爰補選派麗寶建設公司為月眉公司之重整人。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