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00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即富園企業社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相對人富園企業社之負責人究為「丙○○」抑或為「劉雅真」?並請提出富園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