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92號上訴人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立明 訴訟代理人 申曜魁 被上訴人麗寶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郁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五頁第十行、第六頁第一行所記載「履約保證金」,應更正為「服務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上訴人雖指「履約保證金」應更正為「違約金」,惟經本院斟酌上開判決意旨,認以更正為「服務費」為適當,附此指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賴彥魁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