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洪明成 被告 潘扶治
潘韋君 潘麗卿 許金泉 許季洋 (原名 許振壽 ) 范俊傑 范仲鳴 謝秀鳳 潘冠州 潘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38,
95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12,05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羅尹茜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原告請求分割標的之各別價額:
㈠、新北市○○區○○段○○○○○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7.2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5,600元/平方公尺=3,569,076元
㈡、新北市○○區○○段○○○○○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6.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5,600元/平方公尺=3,540,348元
㈢、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61,000元(遺產稅核定價額)
二、原告代位請求依潘扶治應繼分8/35分割遺產,其所得利益合計:
(3,569,076元+3,540,348元+61,000元)×8/35=1,638,9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