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3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宏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宏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段○○○○○○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劉志宏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前經逃匿緝獲到案,嗣於審理中再次傳拘無著,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坦認全部犯行,且本件業已言詞辯論終結,認被告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惟若命被告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00號,並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保全本件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鄭凱文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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