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明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明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6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洪明魯因:(一)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0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3月確定;(二)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三)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4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四)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2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五)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六)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2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確定;(七)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8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八)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14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九)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2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十)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2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8月2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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