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9,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張家瑛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