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 律師被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建 被告 李彩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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