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建 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 律師前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李音儀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