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建 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自系爭廠房遷出,並將廠房返還予被上訴人,並請求上訴人給付租金、違約金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上訴人則對原審命其遷讓廠房及給付違約金部分聲明不服。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29,500元(即系爭廠房之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李音儀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