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1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柒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9月13日19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查獲被告陳奕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21公克)。而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55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本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3686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物,因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核卷附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0990900189號鑑定書所載,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721公克),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無訛,乃違禁物,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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