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減為有期徒刑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連續於92年3月28日至93年5月3日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45號(偵查案號: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033號、93年度偵字第35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國卿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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