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85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相對人 楊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是聲請人請求自109年7月15日起算利息,其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109年7月30日之前,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7年11月22日│100,000元│未記載│109年7月30日│├──┼───────┼─────────┼───────┼──────────┤│002│107年11月22日│200,000元│未記載│109年7月30日│└──┴───────┴─────────┴───────┴──────────┘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