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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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國字第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國字第四十六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30日上午11時開庭後,當庭陳述時由電腦螢幕所見書記官打出的筆錄與聲請人所述內容不一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國字第46號國家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需限於本件訴訟內目的使用,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