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清
蔡紘濬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益清、蔡紘濬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2人分別於本院訊問程序及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