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債權人 何志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鑫原件股份有限公司、 劉偉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附表4張支票發票人為「花旗銀行與合作金庫銀行」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附表4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 周志輝 是否有誤?㈣確認劉偉弘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劉偉弘非發票人非背書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於110年4月14日僅補正上述㈠至㈢項,仍未提出資料以釋明與債務人劉偉弘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及對債務人劉偉弘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無從釋明兩造當事人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