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原告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德璋 被告福臨資產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6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 尤柏燊 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等資料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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