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14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旻宏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6409號、109年度偵字第8092號、109年度偵字第8495號、109年度偵字第8585號、109年度偵字第8677號、109年度偵字第10128號、109年度偵字第1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一○九年度審易字第一一八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本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