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賀業輝 被告 劉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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