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